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政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地税发〔2003〕53号
给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渭南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务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房产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等九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五日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企业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审批制度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08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发生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指纳税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被盗、丢失、腐烂、变质等损失及坏账损失。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指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及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
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和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同时填报“地方企业财产损失审核审批表”。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财产损失扣除的受理时限
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扣除的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终了后三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及时限
(一) 审批权限
1、户年报损金额(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净损失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每户年度财产损失净额在100万元(含)以下2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上报省局备案。
3、每户年度财产损失净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县(市)地税局、各分局审批,同时抄报市局备案。
(二) 审批时限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10日内对纳税人财产损失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税务机关。
2、各县(市)地税局、各分局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批资料后,应在15日内以权限审批完毕或报市地税局审批。
3、市地税局接到县(市)地税局、各分局的报批资料后,在40日内以权限审批完毕或报省地税局审批。
4、市地税局接到省局批复文后,5日内转发基层税务机关。
五、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监督管理
1、财产损失审核审批实行备案制度,即下一级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文件应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2、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帐,对每年的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具体是指:
(一) 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 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 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一)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建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公司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二)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三)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四)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三、管理费的扣除管理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由税务部门审定获批准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四、申请程序
(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申请,由总机构在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二)总机构及所属地方企业同在渭南市境内跨县(区)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市地税局审批。
(三)企业在递交书面申请报告时,除填写《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表》外,还应附送下列资料:
1、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会计报表及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
4、本年经费预算情况
5、所属企业名单,预计分户销售(营业)收入,提取额度,提取方式。
不能完整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审批权限
1、年度内提取管理费3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
2、年度内提取管理费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地税局审批。
3、年度内提取管理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为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当年经营状况,要求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和享受照顾的理由,要求减免税的期限,金额以及相关的内容。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新办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件等。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几年检认定表;待业人员花名册:待业人员所占职工人数比例计算表(按季计算)等。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3、福利企业:福利企业证书及年检认定表,“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复印件,“四残”人员残疾证复印件,残疾人院所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计算表(按季计算)等。
4、校办企业:校办企业证书及年检认定表,学校工资管理及上交学校利润证明材料。
5、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颁发的科研单位认定证及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件;科研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技术性服务收入需减免税的还需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6、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等“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认定书。
7、遭受自然灾害企业有关自然灾害证明文件,保险公司赔款等资料。
8、主管税务官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减免税申请受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1、每户年减免税税款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2、每户年减免所得税款在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局、各分局报市局,由市局审批。
3、每户减免所得税税款在5万元(函)以下的,分别由各分局和各县(市)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五、免税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首先向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进行逐项核实,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乡县(市、区)局报送关于减征或免税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当年经营状况,同意给予减征或免征的期限、金额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等。
3、市局及各县(市、区)局收到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关于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复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在15日内做出同意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批复,或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关于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报告。
4、对于减免税数额较大,需报省局审批的事项,市局在接到省局批复后5日内将批复下转各县(市、区)局。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减免税,并将减免税批复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的减免税申请未被批准以前,必须按税法规定履行各项纳税义务。
3、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4、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5、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实,除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外,可依法追征期已减免税款。
6、市局对各县(市、区)地发税务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地方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地发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西部大开发中有关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品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以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
二、审批机关及程序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第一年逐级上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经报市局审核后,减按15%的税率执行。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升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二)”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以及后年度报经市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免二减三”。若“政策规定(二)”中列举的企业同是符合“政策规定(一)”的规定条件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三、企业申请执行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2、企业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概念,主营业务项目及其收入、当年经营情况、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符合规定比例的依据、申请减免税依据和金额等内容);
3、企业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5、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确认书;
6、提供省经贸委或省计委认定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文;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
四、监督管理
1、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对不符合规定,弄虚作假而骗取减免税的企业,除取消减免税资格外,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企业所得税西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台帐》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纳税人递交书面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省级经贸委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设备购置前一年企业的会计决算报告及纳税申报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如:设备购置清单等。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三、抵免申请受理时限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善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审批权限及程序
企业申请投资抵免所得税,必须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企业既可直接向省地税局申请,也可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
五、抵免程序
1、每一年纳税年度终了10日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地方税务局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日内核定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3、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4、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六、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
1、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2、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相关政策规定
1、凡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的,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所赠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地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国产设备投资额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占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其投资额为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设备价款的金额。投资资金来源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它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等。
3、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5、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以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6、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落实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第三条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四条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口处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需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向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神情,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企业技术开发费预算与审批表》(一式三份);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下达审核确认书。
(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填写在《企业技术开发费预算及审批表》有关栏内,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纳税人未取得省及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的期限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纳税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入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未抵扣50%开发费前)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在予以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税务机关接到企业集团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审批。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一下资料:
(一)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二)纳税年度技术卡发费预算表;
(三)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四)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五)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所属企业名单、预计分户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分摊技术开发费金额等资料。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除局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
二、年度亏损的确认
1、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2、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同时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应及时下发“企业所得税亏损认定书”,并将确认的亏损额天如《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分户管理登记表》被查。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写出书面申请,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税前弥补亏损分户管理登记表》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报批。
四、亏损弥补的审核权限及时限
(一)审核权限
1、企业年度亏损弥补额在20万元(含)以内的,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审批,并报送市局备案。
2、企业年度亏损弥补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企业年度亏损弥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审核实现
1、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分局)接到纳税人弥补亏损申请后,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对纳税人本年度的经营状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在“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县(市)局。
2、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接到上报资料后,应在45日内依照权限审核完毕或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3、市地方税务局接到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报资料后,应在二个月内审核完毕或依程序上报审批,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弥补亏损的有关资料上报市局备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纳税人的税前弥补亏损申请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按权限审核完毕或上报的,纳税人有权越级上报。
五、虚报亏损的处理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亏损数额多予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补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处企业多报的亏损额的应税所得,在按法定税率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再补税;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密布,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六、弥补亏损的监督管理
1、经审批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额,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进行帐务处理,并填入《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分户管理登记表》进行登记管理。
2、纳税人在弥补期限内,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按弥补后的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税务机关应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自行弥补亏损;
(2)帐务不健全不能准确计算盈亏企业的亏损额;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额;
(4)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
4、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在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建立企业弥补亏损档案,收存企业亏损弥补的有关资料,对纳税人弥补亏损情况进行专门登记管理。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经济不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及房产税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房产税减免范围
凡我市范围内的房产税纳税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减免房产税。
1、纳税人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防务;
2、纳税人停止使用的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3、房管部门经租的非营业用房;
4、停工待工企业,在停产期间应纳税的房产;
5、破产、关闭的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
6、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7、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
8、符合中、省其他减免房产税规定的。
二、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十日内,对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或审批,有特殊情况的也不得超过十五日。
纳税人原则上不得越级申请减免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无故不受理,或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也不答复的,纳税人有权向上一级机关直接报送减免税申请,经审查,该纳税人的有关申请事项符合国家政策的,可直接办理,并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纳税人在申请减免房产税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企业当年和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说明材料;
4、房产证复印件;
5、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减免税的权限
1、市局所属各税务分局管辖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纳税单位的减免税,由分局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
2、各县(市、区)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3、下列事项由各县(市、区)税务局审核,报市局批准;
(1)纳税人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屋;
(2)纳税人停止使用的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3)房管部门经租的非营业用房。
4、下列事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层报省局审批;
(1)停工待工企业在停产期间应纳的房产税;
(2)破产、关闭的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
(3)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5、县(市、区)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在未被批准前仍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3、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加强监督检查,所减免的税款,应用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不得挪做他用。
4、各县(市、区)应在年度终了30日内将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汇总上报市局。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经济不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范围
凡我市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1、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做他用的;
2、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3、停工待工企业在停产期间,其占地未做他用的;
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荒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需要减免的;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出售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那税确有困难的;
6、凡属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7、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有没有经营收入,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8、国营华侨农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9、个别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减税或免税的;
10、符合中、省其他减免土地使用税规定的。
二、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10日内,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15日。
纳税人原则上不得越级申请减免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无故不受理,或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也不答复的,纳税人有权向市局直接报送减免税申请,经市局审查,该纳税人的有关申请事项符合国家政策的,可直接办理,并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土地使用税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企业当年和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说明材料;
4、房产证复印件;
5、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减免税的权限
1、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2、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审核,由省局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在未被批准前仍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仍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3、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加强监督检查,所减免的税款,应用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不得挪做他用。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集《渭南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使用条件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