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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企业——“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
  本站 来源:渭南日报 作者:云丹 时间:2008年11月5日  
        为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职、辞职创业,《实施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离职、辞职自主创业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领取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偿。

  其中,还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凡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对从事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的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年每人4800元的标准,在相应期限内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尤其是对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回乡创办的企业的,《实施办法》指出应视为招商引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回乡从事个体经营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可免缴各种费用。

  《实施办法》中鼓励支持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对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潜力,扶持发展家庭工业,尤其是吸引回国留学人员和出国人员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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