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关于放宽市场准入,贯彻公平原则中明确规定,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条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待遇,真正做到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
新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允许公司制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注册资本在50(含)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资金有困难的,资本金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30%)。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申请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不进行注册资金验资。经资产评估、有关部门确认和其他出资人认可签订协议后,允许以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其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以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
新的《实施办法》较之以前,放宽了私营有限公司申请冠省名称条件。对注册资本达人民币100(含)万元以上,从事咨询中介服务业注册资本达人民币30(含)万元以上的,获得驰名商标或陕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连续3年有出口创汇产品的,经科技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储藏、运输的龙头企业,连续三年被认定为“守信企业”的,均可申请冠“陕西”名称。
同时,放宽私营企业集团设立条件和非公有制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对冠省名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总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设立时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可以出具使用权的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权证明、购买或分期付款凭证、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城镇及农村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私人住所,可以由城镇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确属其使用的证明;以军队空余房产作企业住所的,提交经军队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租赁许可证即可。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发展外向型经济,非公有制企业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凡外商投资资金占注册资本25%(含)以上的,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商出资在25%以下的,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经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可享受国有科研院所的有关待遇和优惠和政策。科技成果、项目申报、科技产品认定、科技经费申请、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拥有专有技术,专利权的人员以技术入股、出让等方式,同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合作。以技术股参与合作的,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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